关于征求《马鞍山市“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项目实施办法》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1    作者:马鞍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民朋友:

为扎实推进我市残疾人民生实事项目,市残联牵头起草了《马鞍山市“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市残联提出。

通讯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与重阳路交叉口市残联办公室;邮政编码:243000;电子邮箱:8217546@163.com;联系电话:8217139。

特此公告。

 

附件:《马鞍山市“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马鞍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3月11日

 

 

 

 

附件

 

马鞍山市“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

项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在抚养和长期看护等方面的困难,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根据省残联《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涉残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办〔202333号)要求,在《马鞍山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马政办秘〔2014126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总体思路,坚持以优先保障困难重度残疾人基本托养服务需求为导向,每年实施完成不少于省下达我市的“阳光家园”计划任务,对就业年龄段内重度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开展托养服务。

二、项目内容

(一)服务对象。在就业年龄段内(16-59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园区)可适当放宽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的范围。

(二)服务内容。符合《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的服务。各县区(开发园区)可以因地制宜,根据服务对象个人状况及机构的专业能力等情况,结合需求调查和区域实际情况在服务内容中选择提供最有针对性的服务项目。

(三)服务形式。通过寄宿、日间照料或居家等多种形式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1、寄宿制托养:采取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日常饮食起居专人护理服务,为托养对象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并提供必要的基本康复和医疗服务。寄宿托养承接主体为经民政、卫生健康委、残联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和辅助性就业机构等。

2、日间照料托养采用在社区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托养服务机构应提供就餐、日间看护及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可组织托养服务对象参加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康复训练、心理辅导、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有偿生产劳动。日间照料承接主体为经民政、残联等部门批准成立的日间照料机构、残疾人之家、辅助性就业机构、智慧养老中心、社区食堂、残疾人康复机构等。

3、居家服务依托民政部门确定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精神慰藉、文化体育、法律咨询等居家上门服务。各县区(开发园区)可以根据本地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是缺乏适合承接服务机构的地区继续开展家属、邻里互助等其他社会化服务方式,不搞“一刀切”

(四)补助标准。

1寄宿制托养服务每人每年12000元。每收住一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另外给予机构床位运营补助。补助资金拨付到开展寄宿托养服务的机构。

2、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每人每年4000元。对于开展日间照料服务达到5人以上的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年12000元的标准另外给予机构运营补助。补助资金拨付到开展日间照料托养服务的机构。

3、居家托养服务每人每年2000元。补助资金拨付到承接居家上门服务的机构,原则上不得用于发放现金、购置实物和支付医疗费用。考虑政策的衔接性,居家托养服务对象可根据意愿选择继续享受原每人每年1200元的现金打卡发放,对新增加的800元补助以机构上门服务方式开展。

残疾人托养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园区)政府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统筹支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保障。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园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标准。今后,在原有的托养补助标准上新提高的部分原则上采用机构上门服务方式开展。

三、实施步骤

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人员居住分布和服务机构建设情况,2024年,在我市条件较好的花山区、雨山区、经济开发区、慈湖高新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提高。其他县区(开发园区)做好实施准备工作。2025年,在前期试点总结基础上,全市各县区(开发园区)全面实施本办法。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资金保障,将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在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等工作上加强指导;各级残联负责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要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托养服务资金规范使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购买主体可参照民政部门确定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供给主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评估考核。市残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专业评估。通过评估、定期抽查和进度通报等方式,推进项目的实施。努力提升托养对象及其家人的满意度。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开发园区)在组织实施时要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