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业就业政策汇编(节选)

发布日期:2023-02-08    作者:马鞍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一、残疾人个人创业扶持

    (一)对我市在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等各类行业和职业的贫困残疾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扶持,同一申报人累计扶持不超过2次。

    (二)“阳光大棚”项目扶持:对从事设施种植业或设施养殖业达到一定条件的残疾人户,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同一申报人累计扶持不超过3次。

    二、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年龄段内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残疾人本人或家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按照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三、四级残疾人及个体从业残疾人每人每年600元标准,给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市、县(区)按照各承担50%比例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三、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补贴

    1.对于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能够稳定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基地内就业的每位残疾人年收入超过1万元的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自愿申报后,可以由县级以上残联认定为“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由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给予3-5万元补贴,且对同一申报人累计补贴不超过3次。

    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

    对依托各类创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客空间等公共就业孵化器或残联等部门自主开发建设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残疾人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每扶持1个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创业孵化补贴5000元;每扶持1个残疾人创业企业:员工总数8人以下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孵化补贴2万元/家;员工总数8人(含)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按每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给予孵化补贴。每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由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对同一基地累计补贴不超过3次。

    五、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

    对符合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资金扶持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精神、智力及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分别达到5人以上和10人以上,且为残疾职工发放年劳动报酬不低于6000元的,经自愿申报后,可以在场地租金、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社保费用以及运行费用等方面按每年度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综合补贴,由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对同一申报人累计补贴不超过3次。

    六、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补贴

    用人单位(不含已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超过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根据上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月平均人数,按每超比例1人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由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用人单位奖励补贴。

    七、其他政策

    (一)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我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五)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六)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七)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