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14    作者:马鞍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马鞍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

 

20181213日马政办201865号发布 根据2021916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马政202148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三条  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

第五条  康复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视力、听力、言语和肢体残疾儿童年龄应为0-17岁,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年龄应为0-14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831日止年龄不满18周岁和15周岁)。

2.具有本市户籍,或其监护人持有本市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三级医院以上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经市残联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5.接受本办法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市政府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最低标准。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市级救助标准基础上,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确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但不得少于、低于市级救助内容和标准,并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

第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各类残疾儿童市级康复救助基本服务标准如下:

(一)医疗手术类。

1.视力手术:(1)角膜移植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眼;(2)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眼。

2.人工耳蜗置入: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66000/人。

3.肢体残疾矫治: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0/人。

以上视力手术、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矫治等三类项目补助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补助。

(二)辅助器具类。

1.肢体类辅助器具:(1)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每例补助1万元,1年内不重复补助;(2)肢体残疾儿童装配矫形器每例补助0.4万元,1年内不重复补助;(3)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其他肢体类辅助器具补助0.15万元,同类产品2年内不重复补助。

2.视力类辅助器具:视力残疾儿童适配视力类辅助器具每人补助0.2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3.听力类辅助器具: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每只补助0.6万元,5年内不重复补助。

以上肢体、视力、听力等三类辅助器具项目,由市残联统一组织评估、适配,产品统一招标采购。

(三)康复训练类。

1.视力残疾儿童:(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每月不少于72小时,补助标准为1600/·月。(2)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及助视器等使用培训、认知学习、社会适应以及生活技能等训练,每年不少于10个月,补助标准为1600/·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3)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不少于120小时,补助标准不少于3200/·次(限31次)。

2.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和肢体残疾儿童:为接受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1)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5小时,每个训练日单训不少于0.5小时,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1600/·月,肢体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2000/·月。(2)非全日制康复训练:3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小学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或每个训练日单训不少于1小时,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800/·月,肢体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1000/·月。

3.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

4.康复训练补助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康复训练对象生活补助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其中,直接用于康复训练对象生活补助的费用应不低于200/·月(每年补助10个月)。接受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和转介至本市以外康复机构训练的对象不享受生活补助。

5.获准转介至本市以外康复机构训练的残疾儿童,如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高于康复机构所在地的,按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低于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第四章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第八条  各级残联组织要积极协调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第九条  残疾儿童获取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以下统称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县级残联组织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残联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原则上应安排残疾儿童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于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经拟接受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可转介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并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为其办理转介手续;异地康复机构应为经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类救助对象申请转介至本市以外康复机构接受康复的,必须经市残联认定的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经评估后符合条件的,方可同意转介。所有转介异地康复的救助对象所接受的康复训练服务内容、时长等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否则不予救助。

2.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定服务协议。

3.康复服务期届满1年后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救助服务并及时报告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

4.每年9月底前,各县级残联组织应向市残联组织报送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和绩效报告等。

(四)结算。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具体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康复训练对象的生活补助费用,经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残联直接拨付给补助对象个人。市残联所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经本级残联组织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医疗手术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按照申请-手术-补助的原则,手术完成后,经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补助给救助对象个人。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给予兜底保障。市级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康复救助服务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符合《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并经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的支持,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运作模式及监管机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并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机构内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符合定点康复机构条件的,纳入定点机构管理;暂时不具备开展康复服务条件的,可通过购买(委托)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服务的方式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同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消防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相关准入标准公开评审择优确定。各级残联组织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安徽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救助任务的服务能力。

(二)符合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相关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服务标准应符合《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 201831号)的规定。

(三)遵纪守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内容。

第十七条  教育、民政、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商同级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确保康复救助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工作,定期公布项目进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监护人、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定点康复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由认定部门依法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

(二)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三)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应收取的费用。

(四)未按项目服务范围和服务规范提供康复服务。

(五)项目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六)隐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反映真实情况材料。

(七)擅自暂停或终止康复服务。

(八)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九)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康复服务专业人员

第二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测评。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培养体系,加强对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各级残联组织要会同同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培养水平。

第二十二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同时,加大对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  康复救助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联组织要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审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一)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康复救助计划。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条件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依托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数据信息管理与共享,及时将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反馈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会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实施严格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人才培养,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二)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康复服务价格监管。

(三)教育部门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为在校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取得教育资质。

(四)公安部门要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配合残联组织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居住证等有关信息。

(五)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办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

(六)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会同审计部门、残联组织等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建设的房屋安全评估等工作。

(九)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指导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十)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的审计监督。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事主体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好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十三)消防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消防安全监督。

(十四)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联组织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